关于2016年棚改项目的被征收人 购房奖励一万元的通知

榆林房产 2017-09-06 1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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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棚改项目征收户 购房奖励一万元的通知 崇文雅苑、驼城家园、东城墙(梅花楼)、榆阳河、肤施南路项目的被征收人: 在2016年8月1日后购买市场五证齐全的一手商品房,每套可享受一万元奖励,如有申请,请到征补办财务科领取申请表。联系电话0912-6660129。 榆林城区房屋征

关于2016年棚改项目征收户 购房奖励一万元的通知 

崇文雅苑、驼城家园、东城墙(梅花楼)、榆阳河、肤施南路项目的被征收人:

      在2016年8月1日后购买市场五证齐全的一手商品房,每套可享受一万元奖励,如有申请,请到征补办财务科领取申请表。联系电话0912-6660129。

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排名前列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办法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列入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范围内,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被征收人予以资金奖励。

  第二条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将五证齐全、城镇规划区内、房地产企业自愿给予优惠。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推荐房源,推荐房源的价格不得高于近两个月的网签合同备案价。各县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应积极搭建平台,引导开发企业给予被征收人房价优惠。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在2016年8月1日后用棚户区改造补偿资金直接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均给予资金奖励。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市级奖励为每套1万元,其中中央资金0.3万元,省级资金0.5万元,市级资金0.1万元,各县区资金0.1万元(榆林中心城区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市级资金0.2万元)。奖励资金由棚户区改造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省级奖励资金的预拨情况,及时预拨市级奖励资金。各县区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奖励资金,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开展自查,并在下年度1月10日前将本地区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备案。年度自查报告包括以下资料:

  (一)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二)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资金核查表;

  (三)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人员汇总表;

  (四)个人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

  (五)个人的商品住房购买合同(网签合同)及该商品住房的销售许可复印件(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提供的个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商品房购买合同(网签合同)需加盖审核单位公章,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单位为市级和县区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各县区要结合本办法,于今年7月底前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抄送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备案,确保奖励资金发放至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

  第六条各县区住建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予以追缴,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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